長榮大學教師教學績優獎勵辦法
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
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期初教務會議通過
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
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
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,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之條件如下:
一、為本校專任講師(含)以上之教師,並在本校任教滿一年。
二、品德優良、教學態度認真並熱心輔導學生學業及生活。
三、具有傑出教學成果,或於教材與教學方法力求精進。
四、切實遵守學校之規定。
第三條 每學年舉辦一次,名額共計五名,當選教師各頒給獎金及獎牌(或獎狀、獎章)乙面,並於適當之全校性公開場合頒發,另公佈週知以玆表揚。獲獎教師在連續兩年當選後,二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為候選人。
第四條 教學績優教師遴選之作業程序如下:
一、於每學年結束後,各教學單位經學院、室會議推薦候選人,並填具「推薦表」、附上相關佐證資料,提送「教師教學績優遴選委員會」審查。
二、審查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公告。
三、各教學單位專任教師每十人推薦一人;未達十人以推薦一人計。
第五條 「教師教學績優遴選委員會」由校長聘請教務長及資深專任教師(非候選人)共七名組成之,教務長為召集人,開會時並請人事室主任列席。
第六條 評審作業依下列方式行之:
一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與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之投票,以票數高低決定。
二、投票採無記名方式。
第七條 審查以下列各項為指標,並得由各學院(室)依其特性及特色另加評量項目:
一、授課大綱及授課計畫之訂定與執行
二、學期成績繳交之情形
三、留辦(駐辦)請益時間(Office Hour)之分配
四、缺補課情形
五、對學生之反映及處理情形
六、對學習困難及適應不良學生之輔導情形
七、對全班成績評定之合理性
八、評分、計分、登錄學生成績之失誤情形
九、是否按時到課、下課情形
十、對學生缺曠課之考核情形
十一、對學生之作業、報告之要求及評閱情形
十二、教學評量結果及其運用情形
十三、教學方面之榮譽事蹟與指導學生獲獎成果
十四、其他有關教學政策之配合情形
第八條 獲獎教師名單提送各所屬學院、室、校教評會作為本校教師服務績效考核之參考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